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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后感

发表时间:2024-01-23

法律观后感。

法律观后感 篇1

法律讲堂的观后感

法律讲堂,是一档以真实案例为基础讲解法律知识的电视节目。每期以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揭示了法律的魅力和解决问题的智慧。在观看了数期法律讲堂后,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知识产生了更浓厚的兴趣。

每一期的法律讲堂都以一个引人入胜的案例为主题,通过真实的记录和再现,将观众带入其中,让观众亲身感受案件的曲折经历和法律的力量。例如,在一期讲述民事案件的节目中,我了解到了民事法庭的工作原理、诉讼程序和维权途径,实际上帮助了我更好地了解了维权的方法和途径。

在观看法律讲堂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正义与公平。在一个个看似棘手的案件中,法律的智慧总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都将事实与法律条文进行比对,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正是法律的庇护,使得社会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并给受害者带来了公平与正义。这让我深信只要遵守法律,坚守底线,不断改变自己,就能在法治社会中获得保障与尊重。

同时,法律讲堂也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问题,而法律讲堂则通过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无论是合同纠纷、侵权行为还是劳动争议,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进行解决和维权。而这也鼓舞了我,让我更加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

此外,法律讲堂还展示了法律职业的价值和意义。在每期节目中,专业的律师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熟悉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能够将法律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给予当事人公正和全面的法律意见。律师们的聪明才智、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正直的职业精神,让我对法律职业产生了敬佩之情,并激发了我对法律专业的兴趣。

总的来说,法律讲堂是一档非常有价值和意义的电视节目。通过真实案例的讲解,让观众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知识,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广泛适用性。观看法律讲堂后,我对法律的认识更加全面,对法律专业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继续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将法律的智慧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法律观后感 篇2

法律讲堂”我每天都看,可是学到了不少的东西。下面随便说一个吧。

一、案例:深夜,一女子(下面简称A)被两个抢匪追赶,逃到一个中年男人(下面简称B)所开的小卖部求他救自己,B为了救A,与两歹徒搏斗,负伤住院,A从此再也未露过面。在歹徒尚未被抓到的情况下,B认为他是为了救A才负伤住院的,A不但不感谢他,连一次都没有来医院探望过他,B十分气愤,他认为医疗费应当由A负责,所以将A告上法庭。而A认为是歹徒将B刺伤的.,与她无关,她也是受害者,所以拒付医疗费。

二、专业法律名词解释: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观点:由于她被歹徒追赶,逃到B的小卖部,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她也是受害者,不应当替B付医疗费。

四、原告观点:A的情况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紧急避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没有别的办法了,只有这么一个唯一的出路了,才能称之为“紧急避险”,而当时A除了逃到B的小卖部求B帮助,还可以寻求其他的帮助,比如说报警、向其他人求助等等,所以A的做法根本不是“紧急避险”。

五:法院判决:法院认定A的做法不属于“紧急避险”,而且A将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危险转移到了B身上,导致其受害,法律上称为“风险转移”,所以A应当负责B的医疗费用。突然觉得有些累了!心里总是有种莫名的心烦!不知道自己该去做什么,能去做什么!

今天法律讲堂上演,男主人公和女主人公是大学同学,后来结了婚,婚后10年,他们有了女儿,可是男主人公却和单位里的女秘书偷偷在一起了。最终的结果必然是被他老婆发现了!当初那个男人创业很艰辛,是女主人公一直陪在他身边,可是后来有了钱就……为什么男人有钱就会变坏?为什么不能忠实原配老婆?难道这就是男人的本性吗?女主人公发现后,说要离婚,其实或许男主人公是怕他老婆分他的钱,因为他现在公司的资产已是百万。女主人说让他签了份协议,大概意思是说如果离婚给付女方99万,好像房,车,都归女方,还有公司部分股份。但是那个男人最终还是和女主人公离婚了,法院好像也判了给女方99万,车,房,也都归了女方,孩子也归了女房,每月给付生活费!

其实有时候看了这些电视,我倒是真希望和老公过平淡的日子。我不想面临失去,更不愿意看到老公有了钱就变。所以有时我会傻傻的希望和老公过平淡的日子。

法律观后感 篇3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一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而在读完刘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么》后,则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刘星教授从读者的角度对西方法学进行了批判性解读。语言通俗易懂,例句简洁明了。在此基础上,刘星教授也表达了他对法理学的理解: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态度决定的。

这本书分为七章。以下是我对七章的总结和理解。

第一章,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严格地说,常识法律概念只能称为19世纪以后的常识概念。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一般性的没有错误的法律知识。

分析法学的核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法律的命令说;“实然”与“应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其概括为三个基本模式:

自上而下的强制决策;放弃理想的法律因素;客观中立的法律知识。法律是一种命令。这一命令的实质是表达制造者的意志,必须为他人所接受,否则制造者将给予暴力制裁。

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

刘星得出的结论是,所有法律规定最终都应以权力机关的意志威机础,对其施加义务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没有这种实质性的、有效的意志和暴力威慑,法律规定就失去了现实意义,也就不会有别于道德规范或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社会的主权者为支配社会成员而发布的。

由于法律是一种秩序,法律的渊泉来自主权的意志。根据分析法的观点,法律的存在取决于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对一个人或某些人的习惯的服从。刘星还认为,法律秩序理论的出发点是将权力规则视为隐含义务规则的法律。

英国哲学家边沁认为君主的秩序是好是坏。但是,不论其好坏,都必须将其视为法律。分析法试图引入客观观察的科学方法来解释法律现象,从而引出实证分析法的一般特征和概念。

第二章,行动中的法律。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主权秩序,法律秩序理论隐含着一种司法推理模式。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将有争议的案件称为疑难案件。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法律条文与案件之间缺乏明确单一的逻辑关系;二是法律条文得出的对错结论没有明显区别,每一个结论都是合理的。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为中。这种规律的特点是只能预测和不可预测,而且是不确定的。由于“黑白规则”并不是法律适用者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唯一依据,其所形成的判断依据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

再者,法律适用者的具体判断要比通常所说的规则,对人们具有更强的真实有力的影响。现实法学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为中,法律的特点是只能预见和不可预见,不确定。

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现实主义法学在确定“行动中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指出了实用主义的期待与展望,并试图改变通常理解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及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价值。

第三章,官员统一实践中的法律。法律,存在于官员行为模式“内在方面”展示的次要规则之一的“承认规则”之中,因为“承认规则”具有确定的意思中心,因而可以存在明确规则内容的法律。一句话,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

道德困境的复杂性有时并不能说明广义的法律优于狭义的法律,特别是当对恶有着更为一致的仇恨时,狭义的法律可能优于狭义的法律。但是,在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一方面,人们对日常语言的正常用法本身就会产生争论,另一方面,上述社会现象展现的“出处”、“形式”和“结构”,并不一定可以使人真正认识法律现象。

第四章,解释性质的法律。法律源自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治、政策道德标准,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德沃金看来,法律与道德或政治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和政治道德性。

在法律实践者的“理论争议”中,正像“明确法律”是法律的一部分一样,“隐含法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法律知识可说是“客观的”,因为它始终是隐含于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中,也可说是“主观的”,因为,它始终是依赖人们用理想来确证。

但是,它总会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

第五章,关于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法律文本存在内在矛盾,法律认知存在内在结构,最终法律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从法律最终形成的机制来看,这种不确定性的最终根源在于意识形态的干扰和破坏。

意识形态的概念,在批判法律理论中具有独特的含义。但是,法律本文中的内在矛盾,依赖读者的阅读姿态的选择,或许它并非是客观存在的。从知识论看,主张法律不确定,必然主张法律具体内容的不可知,而法律具体内容不可知意味着一般性质的法律知识是没有意义的。

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写到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和需求中的法律,在这两章中,作者提及到法律在地方实施和使用中的困难,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其权威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存在着“霸权”。而对话中法律作者则认为由于理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话,是不同政治道德观念的对立,因此有时似乎不能达成共识。无论在地方性的法律还是对话中的法律,作者都引入道德与之比较,并指出两者的冲突与不同,最后就是对于“恶法”的如何作答,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定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

人们的知识和需求是不同的。在法律事务实践中,必须达成具体共识。这样,人们可以而且应该通过交流和对话来理解什么是法律。这一过程使法律本身成为实践语境化的具体存在。新的实践法学理论将有限弹性法治视为现实存在和应该存在的政治设计,认为法律合法性本身并不排斥法律结论的多样性。

在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时,似乎应该首先回答:我们的姿态是什么?

这是我对整本书七章的理解。总的来说,我认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是统治阶级不可或缺的手段。法律是国家制定、承认和实施的规范各种行为的制度。

但是,如此“简单”的问题在西方许多学者眼中却如此“复杂”,换言之,中国语境的读者很难在同一视角去审查西方法理学的语境,本书作者尝试将两种语境“融合”,并在其中运用大量正反双方面的例子,让读者在与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识状态下进入西方法学语境,从而建立一个渐进的围绕中心问题而展开的逻辑思路,因而把握更为广泛深刻的法律知识。

对于什么是法的问题,笔者并没有给出肯定的回答,而是运用分析法学理论和现实法学,从不同的角度对我们主义进行了阐述。法律是什么,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层次,即是从抽象方面来解释法律是什么,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等等便是在解说法律的抽象含义。其二是“具体”层次。

在这个层面上,人们会针对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具体到相关的案例,去问法律的具体规定。

除了这些认识之外,本文引用的案例也值得思考和研究。

在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中,a是b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为了防止b改变他的一指,a杀死了b。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

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作为一名法律人,首先必须做到的就是明白法律是什么。在刘星教授的字里行间,我更加透彻的理解了法律的概念。今后,我将通过对法律最基本的概念为前提,努力学习,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法律观后感 篇4

法律哲学,可以粗略地看作是关于法律的哲学。一旦将一个问题上升到哲学层面,都会探究其根本性的问题。研讨法律及其涉及的问题是很难穷尽的,因而从更高层次上来探讨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做法。

本书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中心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概念、什么是法律体系、一个社会中存在一个法律体系意味着什么、对于法律的本质一些主要流派的理论是什么、法律的界限问题以及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义务是什么、法律的正义性。即使单独抽出这之中的某个问题都是一个很丰富深奥的话题,而作者采用了一种易于让人接受的方式——主要运用对比方法与举例方法,这样让问题的症结更加细致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在阅读时我收获的不仅是独特的观点,更多的是思考方式,一种理性的、有条理的、细致的、合乎常情的思考方式。

现在我们生活在文明社会里,不论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法律都已经真真切切的存在并在发挥效用,所以,当我们想探究法律或法律体系的起源时,我们很可能会带着现有的惯常思维去推定和思考之前的社会形态与发展趋势。为了避免走进这种误区,作者选择了一个南海岛上一切都是原始的社群部落来研究。观察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的最初形态,就需要从法律的存在谈起。作者从解决纠纷的方法或是机制谈起,预设了法律最主要的功能也是其存在的价值——解决人类社会的纠纷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他总结了主要几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及其特点,以及由此推断是否存在一个法律体系的问题,进而又探究了法律体系的要素及判断标准。这些都是为后面深入探讨法律所作的准备,因为只有法律有存在的必要,我们才应该去分析法律。

这样的分析思路是符合常情的。人聚集形成社会后,就会产生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交往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不能总被搁置,需要解决。因而怎么解决就成了我们关注的焦点。而一旦解决方法有了一个或多个固定的模式,那么很可能就会生发出一种法律雏形。然而作者却并不想具体地去了解岛民究竟如何解决争端的,出于风俗习惯抑或迷信,他都不关心,他只关心对存在的解决方法进行分解,进而得出必须有或者实质上就相当于法律的一套机制,包括法律机关、实施机关以及裁决机关。分析到此,论证还不是很强有力,所以作者在后面论述一个法律体系的要素时,提出法律体系的存在并不需要每个条件都成立,它们之间是相互牵连的关系,少一个条件并不代表它真的不存在,它的存在可以通过其他部分的`存在而推导出来,由此形成一个法律复合体。

形成一个法律复合体最基本的要件就是法律。作者开始正面谈论法律的本质问题,他简要的从法律的识别,法律义务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容方面入手。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法,与它地位相当的也有很多,要从中鉴别法律,首先要搞清楚法律区别于其他的重要特征。显然法律的一些特征也为非法律的东西所共有,比如要求或禁止某行为的实施。所以法律哲学家对于这个甄别工作,主要是通过各自的法律理论来提供一种区别的范式。这一部分主要集中第二章。法律与类法律的区别有没有可能是效力上的?类法律的存在,如习俗、惯例、道德,往往与人的天性或情感相连,而法律的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对疏远,那么它的存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它的效力。由效力而产生的概念是法律义务。

在本书第一章,作者主要提出了一些一般性的问题和概念,比如法律本质、法律概念、法律义务、法律效力、法律程序等,从而使后几章的论述更显目的性和明确性。

法律观后感 篇5

西德尼吕美特的《十二怒汉》给我们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12位陪审员审理一起子杀父的案件,在面对11位认为有罪的同僚,8号陪审员坚定的回答了“无罪”的判定,并通过细致的推断,说服了其他十一位陪审员,做出了“无罪”的判决。8号陪审员的感性理解是一个孩子的同情,他从6岁起就受到父亲的拳头的伤害,从未得到过照顾。

良心驱使他面对11位同事的疑虑,分析案件的可疑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下面是《十二怒汉》在法律方面的观后感,欢迎阅读。

十二怒汉观后感法律80后的我们有幸接触先进的科技给我们带来的无限快感,很少人体会到或者愿意去体会曾经人们生活的那个时代。然而如果通过某种方式回首前尘,我们会发觉自己渺小的人生只是在短暂的一瞬之间从世上掠过,却还没有机会去懂得什么是所谓的人生。

半个世纪前,我们还没有出生。那时,共产主义中国刚刚建立起来。国家主席是毛泽东,总理是周恩来。在我们父辈经历这一悲惨经历之前,已经快十年了。此刻,在世界的另一边,一群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坐在法庭的会议室里,试图通过匿名投票对一名年轻人的罪行做出公正的审判。五十年代美国人对于自己国家的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思考疑问通过电影《十二怒汉》全部呈现在我们面前,令新世纪中国人唏嘘和感叹。

这是1957年拍的这部黑白电影带给我的震撼。

《十二怒汉》的主演亨利方达在二十四年后的一九八一年获得奥斯卡颁给他的终身成就奖,于第二年逝世。但是他的大名和导演sidney lumet的这部不朽巨著永留人间,为法律和公正下了一个强有力的定义。

“life is in their hands,death is on their minds”,这是本片的一句宣传语。当一个人的生命掌握在别人手中时,这已经是对自己重大罪行的最好惩罚。如果这个人是无辜的,可怜的,无助的,他只能祈求上天的怜悯。

幸运的是,这个审判发生在司法已经基本制度化和独立的美国,这个等待审批的嫌疑人,因为一位职业是建筑师的陪审团成员的坚持而最终躲过了一劫。

十二位陪审团成员刚进入会议室的时候,其中一人信誓旦旦的对主人公陪审团里的那位建筑师(亨利方达饰演)说:“我们要拨丝盘茧地把案情弄个水落石出”。可是刚一开始讨论,大家就主观地纷纷表示相信证人的证词和律师的陈述,十一人一致认为嫌疑人有罪。

主人公却若有所思,举手反对。他知道他们今天很可能会派一个无辜的年轻人坐电椅,这不是一个容易的决定。这种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关注使他立即成为攻击的焦点和目标。

有的人想聊不相关的趣事,有的人急着去看球赛,有的人在推销自己的生意,还有的人根本不在意自己对此事的立场,这些人的心态被几位演员们刻画的非常出色,尤其是主人公与他们的对话和辩论逻辑清晰,安排睿智,更带有难以言喻的沉重。主人公在一开始被质问的时候说了很多次“我不知道”,而就是由于他“不知道”,所以他无法随随便便的就判决一个年轻人的死刑。

美国建立大陪审团制度的目的是为**律的公平正义,尽可能避免误判和误判,让普通公民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参与。所以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他们有权做出最终决定,而不是只有法官一人。但是,这些陪审员并不一定了解法律,有些人在司法审判中没有同情心,甚至完全没有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

这部影片点出了陪审团成员的不负责任,道出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真谛:“无罪推断”。当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犯罪时,我们应该认为他是无辜的。

这是对公平正义以及尊重人权的一种解释。

整部电影几乎全部在一个房间内进行拍摄,完全依靠几个人精彩的对话和拿捏到位的肢体语言支撑剧情,没有任何多余的废话,也没有拖泥带水的叙述,当观众与主人公感同身受的时候,是没有理由会觉得枯燥乏味的。导演敢于冒这样的风险,证明了自己的勇气和才华,最终拍出了一部经典电影。

通过主人公的正当论据——虽然本应是嫌疑人辩护律师的职责,但成员们一个个改变了看法。尤其是主人公拿出那把所谓“与众不同”的刀时,我也相当吃惊。原来他是做了充分的准备和对案情的思考而来的,并不是像其他人若无其事的来例行公事。

从十一个强烈的赞同到最后十二个真成的反对,这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仅拯救了一个人宝贵的生命,也传播了宝贵的普世价值。嫌疑犯是否杀人并不是本片的重点所在。这部经典影片并没有否定陪审团制度,它聚焦的关键是无论是作为陪审团成员还是辩护律师,我们是否能够在没有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下就轻易地判决一个人的死刑,我们是否在漠视生命,我们是否存有私心,我们是否在滥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

这对生活在半个多世纪后司法制度仍极不健全的中国的人们,仍有着前车之鉴的启迪作用。

很难想像,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沉默,我还能平静下来,看这些黑白**里的粗制滥造的电影。

时间如同一个可以自动筛选的机器。50年的时光流逝之后,总会有些东西会被人们记住。所有浮华的一切褪尽;而所有的带着悲悯的情思会被留下。

我在想,50年后。会不会有人还记得在某个50年前的某天,天还未亮的凌晨,我坐在我那已经成为古董的电脑前,写一部100年前的电影;仅仅只是因为一个误会,然后书写。火神纪。题记。

静下心来看一部旧得快发霉的电影,需要机缘巧合也需要很丰裕的时间;而我庆幸,我拥有这一切。其实我本来想看的是最近参展第64届威尼斯国际电影节的那部《十二怒汉》,也叫《俄罗斯联邦》或者《12 razgnevannyh muzhchin》;只是因为译名上的相同或类似,所以我才得到了这部电影。从海报上看,《俄罗斯联邦》似乎跟这部电影差别不大,都是一张桌子,坐着十二个愤怒的男人在商量着什么。

我想知道那部电影是否是对50年前那部电影的致敬。

黑白,单声道,也许因为收音设备的老旧,甚至还有些杂音和暴音;可是穿越了50年的时光,这部电影在我看来依旧生猛鲜活。我看的是***的修正版本,至少从清晰度还是让我满意的。如果你能挺过前十分钟对色彩的渴望,那么不看这部电影似乎很难。

也许,真的会有一些电影可以被称作不朽的经典,至少那些时光流逝在这部电影身上看不到任何痕迹,穿越了时光和空间以及世事的变迁,它依旧完好无损地保存了这部电影最初想表达的那一切来到我们眼前。

没有我们认识的明星,没有我们熟悉的导演风格,一切都是未知的。我所知道的也许只有获得过美国影艺学院颁发终生成就奖、美国电影艺术和科学学院授予的特别荣誉奖和凭着其谢世之作《金色池塘》于1981年获得奥斯卡影帝并在同年拒绝领取奥斯卡终身荣誉奖的亨利方达。然而对我来说,我所知道的这些似乎仅仅也只是一位伟大演员和戏剧大师的传奇人生以及与人闲坐时的谈资数据,我对这部电影的一切依旧处于一种极度的无知。

可是也许正是因为这种完全的未知,这部电影带给我的却是一种完全的震憾。在看完这部电影的时候,我突然感叹,原来这么多年来那么多的电影都在做着一些徒劳的工作,在50年前,电影艺术的发展就已经很成熟了。重复前人曾经做过的那一切的劳作,其实都是一种徒劳的浪费。

这部电影的拍摄手法在现在看来依旧显得并不俗套甚至还让我感觉到很新鲜。电影讲述了一个几乎就被定罪的弑父少年的案子在庭审之后由十二个男人组成的陪审团讨论案情的故事。电影开始在一个纽约法院的门口,经过一个简短的庭辩总结之后,进入了陪审团讨论阶段。

来自贫民窟,幼年丧母,父亲曾被判入狱所以在孤儿院呆了两年多,父亲出狱之后被父亲接回了家。生活贫苦,父亲酗洒,稍有不快便拳脚相加,连英语的句式和简单的会话都没能掌握。对于法官或者陪审团来说,这是一个没有任何悬念的一级**案。

没有人会在意这个少年是否真的曾经弑父,没有人指望这个少年如果活着又是否能给这个社会做出什么样的贡献。连他的辩护律师都懒得替他辩护,法官则是一付懒散的模样,所有的人都相信,这个孩子曾经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并且必须为之付出代价被送上电椅结束其还未开始的人生。

电影95%的篇幅都集中在那个不足四十平方的陪审团讨论室里。除了这个场景之外没有其它场景,所有的剧情都是通过陪审团的讨论来进行,而那种逐步剖解的方式给我们展现了那个已经发生的**的所有细节,经过严重的逻辑推理和假设推断论证之后完成了整部电影的所有情节。这样的叙述方式在如今看来反而让我感觉到新颖了。

至少,可以在这么狭小的空间里用人物的表情、动作和语言完成一部电影的所有剧情发展;可以说,在剧本和台词设计方面来说,这部电影是严密而且成功的。

在这部电影里我们可以看到什么呢。责任权力义务的统

一、美国的司法制度体制、“宁可放过一万不可杀错一个”的司法政策、对人性的细刨深挖、对人物心理的推断剖析、对生命珍爱的善良人性、对生命的应有的尊重、在逆境里寻找突破的实战技法、以及逻辑推理方式等等。我们想在电影里寻找什么,我们则会看到什么,于是我们各取所需,这也许是一部伟大的电影作品最迷人的地方。

电影里谈到了权力,亨利方达所饰演的陪审员指责另一位陪审员说:我们有什么权力如此轻描淡写地而且毫不讨论地把另一个人的生命结束了呢。结束他人的性命并不是一件可以如此轻率的事,本来应该没有任何疑的一场投票因为对生命应有的尊重而变得有点扑朔迷离了。

大量的长镜头和语速极快的讨论,平和的反驳和合理的推断,这场长达九十分钟的辩论显得扣人心弦,节奏利落,结构紧凑,主题严肃,丝毫不因故事场景的局限性而显得沉闷。

一面倒的局势,一个人的坚持以及最后说服了所有人达成了一致共识,这样的剧情设置看起来很吸引人。所有的说服均建立在一种严谨的推理逻辑里,让这部电影的合理性不容置疑。有人曾说,这部电影的剧情显得有些牵强;其实不会,如果真的能够理解陪审团制度,虽然没有办法证明嫌疑人无罪,可是有疑点能够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是无法定罪;再加上层层剖析的论证,电影的剧情其实很经得起推敲。

当然,没有办法忍爱长篇幅对白的孩子们应该不去看这部电影。因为这部电影的所有剧情都是用对白来展开并且发展的。可是这部电影的对白并不让人感觉乏味而且如果跟得上它的思路,这会是一部让人津津乐道的电影。

这部电影还有一个比较出色的地方,就是用对白的方式、人物的行为动作和语话方式来塑造人物形象。在这场漫长的争辩里,各个人物的人象都极其饱满而且各具个性,用一个小场景来展现故事并且成功地塑造出十二位陪审员形象和少年嫌疑人、被杀的受害人、年老的邻居和对街的妇人的形象饱满个性十足;这一点这部电影做得非常出色。

以现在来说;两个月前的电影已经不算新片了。而这部穿越了50年时光的电影在如今看来依旧还能让人横生感触,这让我相信了经典。时光流逝,总有些东西会被遗忘;而有些东西则总会被人说起、想起并最终记住。

这是一部应该被记得而且不应该被遗忘的电影。审判从来都不会停止,犯罪的案子在电影里重复了无数次,可是这部电影,关于50年前黑白映画里的这场审判,也许,我会永远记得。

十二怒汉观后感法律早先看过米哈尔科夫版本的《十二怒汉》,曾深为之震动,却还未看过57年美国原版的《十二怒汉》,甚感遗憾,今日幸得一见,竟有振聋发聩之感,虽是西德尼吕美特所导演的**作,却于朴实无华间流露出的大师气息,而十二位男演员的表演,则更是炉火纯青,观此片,恍惚间不觉时光之流逝,日月之变幻。九十分多钟的电影,在我感觉好像是只过了十分钟似的,电影拍到这个份上,不得不说已经拍到了极致。在中国曾有“天上一日,人间一年”之说,其合理性不得而知,而观此片之后,我可以把它理解为仙界的的生活着实快乐,使得神仙们浑然不觉时光飞逝,一年的时间就如过了一天一样。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一部电影也可以给观众带来神仙一般的享受,而就电影而言,更多的是反面的例子,大部分电影看起来极其煎熬和痛苦,观影体验可用“度日如年”来形容,每每看完,心情也总是愉悦的,长舒一口气道:“omg,终于***看完了……”

《十二怒汉》之所以被我奉为经典,主要是因为这部电影扎实的剧作和高水平的表演,当然也少不了导演对社会的批判和人性的揭示,这似乎成为了一部好电影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十二怒汉》在这一点上做的确实非常到位。在这里我想引用一下“木桶短板效应”,这部电影正是由于各个方面没有短板,才名正言顺的成为一部经典之作。当亨利方达坚守着阵地,将对手们一个个说服的时候,我总是情不自禁想鼓掌的,也许这正是心理作用于生理的一个例证吧。

《十二怒汉》的故事完全发生在一个封闭的房间之中,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在此作出裁决的全过程,案件是指控一名18岁的少年杀害了他的父亲,各项证据都表面少年就是**,似乎是确凿无疑的事实了。这十二名陪审团成员素不相识,因为这样一件事坐到一个屋子里,他们的要决定的是另外一个同样素不相识毫不相干的人的生死guilty or not guilty,to be or not to be,live or die!影片的点睛之处在于结尾,两个素不相识的陪审员,互通了姓名,将手握在一起,然后再见各自离去,生活一如既往进行,用一句比较玄妙的话来说,就是民主尽在不言中。

首先,这充分暴露了美国社会的一个矛盾,那就是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的弊端和优越,陪审团制度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它又可能成为社会某种隐蔽的偏见者的容器,而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这种偏见则愈发明显,比如这个案件中的少年,是一个生长在贫民窟的少年,未受良好的教育而且受尽歧视和摧残,另外在片头少年正面直视镜头时,我发现少年并不是典型的美国主流白种人,更倾向于一种少数族裔的美国人,在这样的情况下,贫富带来的社会偏见和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则容易影响判决。另一方面,陪审团制度彰显着其民主性的一面,他宣称成员均选自人民的各个阶层,所宣扬的正是陪审团成员的人民性,正在努力地消除贫富、种族的偏见。影片中,有老人,有年轻人,有来自广告公司的,有**经纪人,有工程师,也有钟表匠,总之是各种各样的人都有,最特殊的是一个曾经在贫民窟长大的人,但是很显然,现在他已经脱离了贫民窟,而更显然的一点是,现在在贫民窟里的人将没有发言权。

很不和谐的,我自然的想到了我们中国社会的农民工群体,他们是城市的建设者,却沦为弱势群体,没有决策权和发言权,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另外,《十二怒汉》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哲学层面的问题,量变引起的质变,由亨利方达所在的“not guilty”一方,从原来的势单力薄只一人,发展到后来全部赞同无罪,这是事情的本身的是非曲直,而“guilty”一方则是被某些偏见遮蔽了双眼,或者是顺从者众,或者是游戏心态,或者是着急要走,不愿过多纠缠于此,几乎没有思考。而亨利方达所饰演的角色的意义不仅仅是说教于人,控诉不公,或破解案情,以理服人;我觉得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他将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人生命权利的尊重,以及独立思考的美德带给了在座的十二怒汉,以及观众们。后期逐渐开窍的那些怒汉,基本上都是由于自身积极独立的思考,自行决定选择“not guilty”的。

在传播学和政治学领域,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沉默的螺旋”,讲的是如果一个人感觉到他的意见是少数的,他比较不会表达出来,因为害怕被多数的一方报复或孤立。简单来说就是人们都喜欢随大流,随大流有一个好处,这是一种和心理以及潜意识密切相关的理论。

张国荣在《沉默是金》中唱到,冥冥中都早注定你富与贫,是错永不对,真永是真,始终相信,沉默是金。王小波曾写过一篇文章,叫做《沉默的大多数》,里面提到:沉默是一种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一种生活方式。

在某些年代里,所有的人都不说话了,沉默就像野火一样四下漫延着。而福柯同志却说“话语即权力”,于是在当下,如此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下,保持质疑也是我们的一项权利和责无旁贷去行使的义务,质疑是独立思考的表现,而整个民族的独立思考则是这个民族强大和思想活跃的必要条件之一。

此刻,思想正如刹不住车的宝马,奔驰在不着边际的旷野,言归正传,《十二怒汉》虽然拍摄于1957年,可是**的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所展现和揭示的也是现在和将来都将面对的问题,现代社会人的自私与沉默和关怀与宽容的对立与矛盾,而另一方面则是民主性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的**与剖析。

法律观后感 篇6

法律讲座读后感范文

(一)

星期五,汉丰二所的张叔叔来到我们学校,为我们上了一堂法律课。

这堂课主要讲了我们小学生应该懂得保护自己,珍惜自己的安全,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法律会时刻保护我们。我们应该从小养成好习惯。不要进网吧打游戏,遇到危险,应及时报案。在过马路时,不要追逐打闹,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看了法律讲座,我突然间明白了许多,原来,危险就在我们身边,只要稍不留神,就会酿成大错。

我们忽视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只顾一时的输赢,一时的得意,一时的占先,完全不考虑他人的感受。

是的,我们太自私自利了,正如张叔叔所讲的那样:我们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栋梁,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我曾经看过这样一篇报道:有两个小学生,不知因为什么事儿在公路上追逐打闹,一个在前面跑,一个在后面追,在过马路时,追的小孩看见了红绿灯,不敢再往前跑,而跑的那个小孩,全然不知死活地往前奔,这时,一辆大卡车飞奔过来,尽管司机死死的踩住刹车,但那孩子却永远地失去了一条左腿。带给了父母和自己无尽的悲痛。

这些悲剧本是可以避免的,但人们从未重视过,以致让无数父母失去爱子。是的,只要我们每个人,牢牢记住这十六个字:提高警惕,遇事冷静、珍惜生命、自我保护。我相信,二十一世纪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灿烂、辉煌。

(二)

星期一下午第三节,孙律师到我们学校开法律讲座,他用自己多年的见闻,举了许多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活生生的例子,使我们受到很大的教育。

听了讲座后,我认识到,凡事都是由小变大,积少成多。一些人从小犯了小错误不及时改正,长大了就会犯罪,身上的坏毛病不改,日久天长坏毛病就越来越多,想改也改不了了。由于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再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引诱、教唆,现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青少年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作为中学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依法自律,依法律己。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要自觉做到:不吸烟、汹酒、打架、聚赌、吸毒、不进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二,要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是很可贵的,但不应当同虚心接受成年人的正确教育对立起来。有些未成年中学生对家长和老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果连家长和老师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第三,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要学会自我保护,这不仅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还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孙律师的讲座使我受到了不少启发。我们都是花季少年,前途一片光明,而一旦触犯了法律,我们不仅仅断送了自己的前途,更加伤害了疼爱自己的父母、亲人和老师,对社会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青少年朋友,我们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保护自己,也为了保护他人。

另外,我还认识到,现实生活中,网络无处不在,许多家长“谈网色变”,其实网络对中学生的帮助有很多:它可以开阔视野,给学习、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加强对外交流,给我们一个新的交往空间和相对宽松、平等的环境;促进中学生个性化发展,为创造性思维不断地输送养料;拓展中学生受教育的空间,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但是,上网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网络信息的丰富易对中学生造成“信息污染”,这些不良信息对于是非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弱的中学生来说,难以抵挡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

总之,网络社会已经悄然而至,我们既不能因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对中学生发展的巨大正面作用,而忽视它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也不能因为它的负面作用而敬而远之。我们应该加强对中学生上互联网的研究,探索新情况,创造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增强中学生上网的成效。

(三)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最宝贵的会是什么?是生命。血的悲剧告诉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则,真正做到“关爱生命”。

今天,老师带我们看了的宣传栏。其中,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人的生活中,离不开交通,同时也离不开安全,因此,我们就要处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假如我们不遵守规则,交通事故就犹如一颗定时炸弹,躲不过,便会丧失宝贵生命。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率上升的主要原因。还有那些不守规则的司机,自由放纵的行人。轻视,疏忽,大意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

曾经有这么一则报道,一个四年级学生在路边拍球。不小心,球滚到马路去了,她跑过去捡,一辆车迎面驶来,便毫不留情从她身上扎过去了,就在这短暂的一刹那,她丧失了宝贵的生命。十载岁月,父母呕心呖血抚养成人,而就在瞬间即逝,难道这是一个人的命运吗?不,绝不是的。命远给每个人的待遇都相同

法律观后感 篇7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掌握的一点信息中,关于哈特生活的叙述并不多,但我们也可以从这里一瞥哈特的世界。哈特()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著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不难断定,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哈特未来的成功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矗

当哈特成为法理学教授的时候,人们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个世纪几场最伟大的法律理论辩论联系起来。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这些对手不仅取得了自己的成绩,也给哈特颁发了学术桂冠。

在哈特的整个学术生涯中,他从未离开过这场论战,这场论战升华了他的造诣,并逐渐使哈特的理论体系化。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鉴于争论对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些法律专家的峰会。

法律观后感 篇8

读了这本书后,我知道了许多关于法律的解决方案和各种犯法行为。

我认认真真的看了一边第二条、我们应该得到父母的有益监护,这个当然是法律规定的。所有在控制孩子的一言一行,可是父母却做了一件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就是偷看孩子的私人物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小空间,这个道理当然包括16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孩子们。可是父母根本就不在乎,自从我买了一本日记本,开始写日记的时候,趁我沐浴或其他空儿,妈妈就会趁机偷看我的日记。要不是上次被我发现了,我还真不知道妈妈居然会管到这种地步!父母却说,偷看孩子的日记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孩子的心事,好好的帮助她们。其实未成年的孩子也是人,也需要一些小小的私人空间,哪怕是一本可以在里面写任何你的秘密或心事的日记本也罢。于是,我买了一本带锁的日记本,每天二十四个小时把日记本的钥匙带在身上才防止的.了这类事故发生!

哪怕是在网上建一个自己的小空间也好,我也不需要任何人能把孩子们管的那么紧。让我们一丁点自由的感觉都没有,更何况属于是父母想了解孩子的内心呢?其实我们的内心就是希望有一个自己的世界,在里面建立属于我们的青春的一些小小的,却不能被任何人知道的小秘密。

法律观后感 篇9

央视12套的《法律讲堂》讲述了一个真实案例,其中包含了一个现实中的邪淫因果故事,我把它整理出来,想让大家知道邪淫的果报的确是“从重从快”的。

故事发生在江苏的某个城市的一个居民小区,一天小区的居民看到一个中年女人拿着扫帚追打一个年轻女子,后者看到一个中年男子后就躲在他背后,中年女人停下来质问女孩:你年纪轻轻的就做这种事,你父母是怎么教育你的?没想到这个女孩昂起头说:“我爸爸就是这么教育我的,他叫于建林”。不想中年女人一听这句话就跌坐在地上,说:老天哪,真是报应啊!围观的人群开始议论纷纷……

中年男子叫张斌,四十一岁,一家外贸公司的总经理,中年女子是他的妻子王琴,在家做全职太太。张斌公司的生意是越做越红火,但他心里却越来越失落,原因是张斌三十五岁结婚,如今五年了,王琴的肚子仍没有反应,传宗接代的事成了张斌的一块心病。这时一个叫于天天的女孩闯入了他的生活,于天天2007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他公司工作。这个女孩不仅有着年轻人的活泼开朗,而且有着比自身年龄的成熟得多的善解人意。但一开始张斌并没多想,因为他的`妻子王琴不仅相貌端庄而且十分贤惠,可谓上得厅堂下得厨房,除了没生孩子,张斌确实找不到妻子有什么毛病。本以为两个人不会发生什么,可一天,于天天却突然间消失了,电话也打不通,张斌亲自去她住处寻找,结果门一打开,于天天满脸泪水,看到张斌就趴到他肩头,然后就是一番哭诉:她从小和母亲相依为命,一年前母亲又因病去世了,这让她非常痛心,觉得活下去没什么意义了。是张斌让她鼓起了生活的勇气,她不想破坏他的家庭,不想要名份,只是爱他,想为他生孩子。原本张斌就爱着于天天,听到她说要心甘情愿做自己的情人,就一把抱住了她……

没过多久,于天天说她怀孕了,张斌便向妻子提出了离婚,理由就是王琴不能生育,但没想到王琴一声不吭就同意了,因为王琴心里清楚自己为什么不能生孩子,原来在遇到张斌之前,她与一个男人同居了四年,并且为这个男人流产过两次,医生说她这辈子很难再怀上孩子了。抱着对丈夫的愧疚,王琴同张斌签了离婚协议。房子和公司归张斌,所有现金归王琴,另外补偿她100万。在这之后的一天,于天天说想去王琴那里道个歉,出乎张斌的意料,她根本不是去道歉,而是去炫耀自己的报复计划,如何如何把张斌抢到手,于是便出现了开头一幕。

原来于天天到张斌的公司上班,接下来又成了他的情人,全都是她的精心策划,是她的报复。十年前,于天天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就在这一年夏天,她的父亲于建林爱上了同单位的一个二十五岁的女青年,于天天的母亲因此生病住进了医院,在医院里,于天天第一次见到了那个女人,女人对她母亲说她什么名份也不要,只是想和于建林在一起。最终母亲的泪水没能留住父亲。当时只有13岁的于天天把这一切都看在眼里,心里埋下了对这个女人深深的仇恨。然而更悲剧的是,三年后,她的父亲于建林在去机场接这个女人的路上遇车祸身亡,虽然此时父亲还没有和她结婚,但如果不是那个女人,她也不会失去幸福的家庭,失去和蔼的父亲。母亲去世后,于天天横下心来要为自己和母亲讨个说法。于是便找了调查公司,弄清了那个女人和她丈夫的名字和工作单位。原来他父亲的情妇就是王琴,那个当年破坏她家庭的女人,于天天就打算用当年王琴的那一套来去破坏王琴的家庭,最后,她成功了。王琴破坏别人的家庭,和别人的丈夫同居了四年,并堕胎两次,十年之后,业报现前,不仅终生不能生育,还被受害者设计抢走自己的丈夫,被人耻笑还得自咽苦果。于建林本身有着幸福的家庭,却去搞婚外情,结果仅三年就遇车祸身亡,遭受了短命的果报。

我觉得人的福报就象灯油,快乐就象灯光,用灯芯点着虽然不是很亮,可灯油用得很慢,而邪淫就象直接点燃灯油,虽然能腾起巨大的火光,但灯油在瞬间就烧光了,福报耗尽死期也就到了。世人都知道节省灯油,不会那样去点灯,但在邪淫的诱惑面前却恣意放纵,以至过快的燃尽了自己的生命,这不是愚蠢的做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