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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24-03-19

学生劳动合同(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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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劳动合同(篇1)

小程研究生毕业前与单位、学校签订就业协议,约定违约金2万元。毕业后,小程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后他提出离职,在单位要求下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日前,市一中院终审支持小程讨回2万元违约金。

小程是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2004年4月,临近毕业的小程与比亚迪股份公司及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约定违约责任。同年6月2日,小程被派遣到子公司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9日,小程提出辞职。在上海比亚迪公司要求下,他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

此后,小程将比亚迪股份公司和上海比亚迪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就业协议是自己与比亚迪股份公司签订的,上海比亚迪公司无权按照该协议向他收取违约金,因此要求退还这笔违约金。

法庭上,比亚迪股份公司称,小程提前离职违反就业协议,理应支付违约金,上海比亚迪公司代母公司收取违约金并无不当,要求驳回小程的诉请。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校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因此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主体身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协议,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

法院认为,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本案中,小程毕业后,比亚迪股份公司将他派遣到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因此小程与比亚迪股份公司之间的协议已履行完毕。此后,该公司再要求小程依照该协议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案例要旨】

大学生通常在毕业之前开始寻找工作,用人单位通常也是在同期开始一年一度的招聘工作。一旦双方达成合意,通常会订立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中允许约定违约金。《劳动法》与《民法通则》在约定违约金方面有不同的规定,故涉及毕业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纠纷会经常出现。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中由于对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发生错误,导致在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理由及实体审理后援用的法律都存在偏差。本案例对今后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系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程立及其就读的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约定: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录用程立;程立愿意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就业;华中科技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程立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程立至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

2004年6月,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2005年11月,程立提出辞职。程立向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交纳了20,260元,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代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向程立出具收据。后程立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返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程立的请求不予支持。

程立以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后,原审法院以劳动合同为案由立案受理。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以当事人之一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异议。

【审判结论】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明确的限制,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对程立的待遇不符合约定违约金的条件,由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了违约金,故原审法院依照《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程立违约金。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改判该公司不承担返还程立违约金的义务。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一、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的性质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反映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正常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劳动条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利用自己的脑力或者体力劳动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在本案中,程立先后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那么这两份契约的性质是否相同呢?程立在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时的身份是不同的。在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时,程立是一名在校的硕士研究生。高校学生在毕业之前,因其仍属在校学生,其参加社会劳动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当程立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又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已是一名享受社保保障、失业时列入失业救济体系的劳动者。所以,程立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并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程立及案外人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协议,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的则是典型的劳动合同。

二、《民法通则》与《劳动法》在违约金约定方面规定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说明,民法通则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劳动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能够约定违约金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地方法规的制定留下了空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有明确的规定,即违约金只适用于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第二种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就第一种情形而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高其他特殊待遇的情况,双方才能约定服务期。以上规定说明,上海的劳动法地方法规对违约金的约定采用有限适用原则。

(三)本案当事人的地位以及的法律适用确定。

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毕业就业协议并实际履行后即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真正成为了就业主体。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将程立指派到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该指派行为是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管理权的一种表现,在指派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接受的情况下,程立应当接受该指派行为。所以本案中毕业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在符合了就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到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地点工作。

程立到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至此,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毕业就业协议因程立履行该协议义务、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被劳动合同所替代。从法律意义上讲,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由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均确认由前者代后者收取程立的违约金,故本案实际上是处理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违约金纠纷。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无涉,该公司也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本案系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两者之间仅存在毕业就业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前面所述,毕业就业协议是一般的民事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所以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原审法院将本案以劳动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并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处理是属错误。

四、本案管辖权归属的判断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的法院进行管辖。鉴于就业协议并未涉及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所以原审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认为,因为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而驳回该异议,此理由错误。就业协议书属民事协议的性质,所以本案纠纷的管辖地应当由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依就业协议的约定安排程立至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工作,而程立也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所以,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就业协议的履行地为上海,由上海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五、本案的实体处理

本案的就业协议因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早已履行完毕,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就业协议中的约定要求不返还违约金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学生劳动合同(篇2)

摘要

就业劳动合同,是大学生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依据。但在当今的就业市场上,大学生因为缺乏劳动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他们自身各方面的原因,而与就业单位签订不合法或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从而引起劳动纠纷。 那么,如何减少这些因签合同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对那些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大学生是十分必要的。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问题分析

一、劳动就业合同与大学生就业

劳动就业合同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实现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学生就业已从计划分配转变为自由择业,在这种形式下,就业劳动合同就成为规范劳动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同时,大学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化、明确化,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的不当解雇,违反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另外,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就业劳动合同就是大学生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

二、目前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签合同时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大学生在签合同时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一)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经笔者调查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协议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另外,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受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毕业生只有弄明白这两个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就业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很多毕业生就认为不用签就业协议而直接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专家认为,直接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签证,这有助于学校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毕业后,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协议书把学生的档案直接寄给用人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减少了周转的时间,提高了新单位办理手续的效率。其次,劳动合同只规范学生毕业后的就业行为,假如有一方在毕业前反悔,另一方将无法利用就业协议的一些特别政策保护自己。比如,就业协议上往往有违约金规定,违反协议者应支付违约金,而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对违约金的设立局限性很大,根本无法像就业协议一样广泛保护。

(三)对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了解

学生劳动合同(篇3)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为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的内容,旨在使读者对其有更深入的了解。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员工之间签订的一种就业合同。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和内容。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具有语言简练明确的特点。合同内容通常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劳动报酬等条款。通过这些明确的条款,双方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争议的发生。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要充分保护大学生的权益。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大学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假、培训和提升机会等。这将确保大学生在工作中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享受与其他员工平等的待遇。同时,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也能够激励大学生保持持续学习的动力,提升个人能力。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要注重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大学生员工,双方都需要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大学生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不得歧视大学生,要对大学生进行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大学生员工也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规范。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应建立起相应的解决争议机制。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例如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解决争议。这将为大学生员工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仲裁平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小编认为,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是保护大学生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就业环境的重要法律工具。它的内容应该简练明确,充分保护大学生权益,注重双方共同责任和义务,并建立起解决争议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大学生就业,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大学生们也应该了解并签订这样的合同,维护自身的权益。

学生劳动合同(篇4)

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是指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涉及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这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大学生的就业和用人单位的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介绍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的意义、内容和签订过程。

首先,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对于大学生的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严峻,很多大学生面临着就业难题。签订就业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提高他们的工作稳定性和满意度。此外,就业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大学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使大学生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职责和权益,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职场,提升工作能力。

其次,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也对用人单位有重要意义。通过签订就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管理大学生员工,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合同中的规定可以防止员工出现违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就业劳动合同也可以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防止员工擅自离职或违约,保证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

在具体内容方面,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应该包括以下要点。首先是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其次是合同的期限,即大学生的工作时间,可以是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然后是大学生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用人单位对其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大学生知道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此外,合同还应涉及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标准、薪酬发放方式、加班和休假的安排等。另外,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如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大学生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

在签订过程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和签约。首先,双方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要求,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可以进行谈判和协商,就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以争取双方的共识和满意。最后,签约时要保证自己的签约意愿真实和自愿,合同要亲笔签署或盖章,并保留好原件和复印件作为证据。

总之,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对于大学生的就业和用人单位的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签订合同,大学生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合同的内容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职责、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需要进行协商和谈判,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和真实性。只有通过合法合同的签订,才能够让大学生就业更加有保障,用人单位的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学生劳动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需要,拟用配合施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商议,就施工中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施工工期

自本项目工地施工筹备期间开始,至该工程项目施工结束时止。

二.工作内容

孔口钢筋笼安装焊接、临时施工便道的维修、施工场区内的机具材料的转场运输、协助水下混凝土灌注和泥浆排放等甲方安排的工作,工作质量标准符合施工规范要求或甲方指定的具体要求。

三.双方责任

⒈甲方责任

⑴为聘用人员提供食宿条件、劳动用具与材料以及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

⑵对聘用人员的劳动进行详细的安排与管理,对其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困难进行及时的协调与解决。

⑶对聘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督促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⑷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定,按双方的约定及时结算与支付劳务费。

⒉乙方责任

⑴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⑵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管理人员下达的工作指令和任务。

⑶乙方人员对甲方提供的工具与材料必须爱护使用,若因丢失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工具材料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⑷严格遵守工地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因违反以上制度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⑸乙方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⑹乙方人员自身所发生经济和民事纠纷由其自行解决,因违法乱纪所造成的后果自己承担。

四.劳务费结算及支付办法

⒈劳务费单价

电焊工元/工日,辅助工元/工日。

⒉劳务费合价

劳务费合价=劳务费单价×累计工日量。

⒊乙方的劳务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起止时间为当月的1日至30(31)日止,次月二十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的劳务费。工程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结算并支付完毕劳务费。

五.其他事项

⒈劳务协议期限未到,乙方人员提出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待甲方找到替换人员后,才可结算工资离开工地。对于未经许可而退场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扣除其前一个月的工资。

⒉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并视具体情况扣发其尚未支付的工资。

⑴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⑵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⑶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仍无改正的;

⑷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⒊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⑴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⑵甲方不履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侵害乙方合法权利的;

⑶甲方违规指挥,严重危及乙方人员生命安全的。

六.附则

⒈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到本工程施工结束,劳务费结算并支付完毕后该协议自行失效。

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⒊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体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