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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17

竣工通知。

竣工通知【篇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标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责任标牌设置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竣工通知【篇2】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能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川煤集团、川投集团: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承担国家负责验收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小型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视情况委托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或能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二、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联合试运转批准。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建立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方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竣工验收。

竣工通知【篇3】

为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升住户满意度,决定对中心城区住宅工程竣工预验收工作进行信息公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赣州市中心城区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住宅工程。

二、公示时间

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竣工预验收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三、公示内容及方式:

1、建设单位应填写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在相应住宅工程小区入口、售楼部及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网站公示。

2、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合理的住户看房计划,安排准住户检查房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表、公示情况影像资料及看房计划报送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表将通过江西建设监督网(赣州站)向社会公示。

四、质量问题收集和处理程序:

1、公示期间,准住户可将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应及时核实,妥善处理准住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向准住户反馈处理情况。建设单位不及时核实处理的,可向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反映(联系电话0797- 8245136);为确保相关问题核实处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准住户应实名提交书面材料(附购房合同或房屋来源的复印件及个人身份证明),客观反映存在的住宅质量问题。

2、公示期间,对准住户反映的未得到妥善处理的质量问题由我局质监站及时收集整理并调查核实后,提出监督意见。对调查属实的,我局质监站将书面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验收

未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竣工通知【篇4】

竣工验收通知

尊敬的业主:

您好!经过多方努力,本项目的建设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现将有关验收工作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竣工验收时间

本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将于XX月XX日开始,时间为一个月。在这期间,竣工验收委员会将对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二、竣工验收内容

1. 项目验收报告书

项目负责人要撰写项目验收报告书。报告书应包含该项目的总体情况、建设过程、项目达成的目标、问题及解决方案等信息。报告书应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前提交。

2. 设计文件与施工图纸的审核

该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需要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项目的结构、设备安装、电气布局、消防系统等。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需要对文件和图纸进行归档。

3. 工程质量的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将对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外墙、屋顶、内墙、电梯、安装设备、供水、排水、电气等。

4.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实地考察

竣工验收委员会将以实地考察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委员会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查看项目的施工现场、建筑物及设备的使用情况。

三、验收结果

竣工验收委员会将根据竣工验收的情况,结合工程质量的合格情况,对该项目做出评定。评定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将需要施工单位完成改善。

四、总结

竣工验收委员会将向施工单位提供整改意见,帮助施工单位完成所有问题的整改,并对完成整改工作的施工单位进行表彰。

本项目的竣工验收是一项重大的工作,同时也是质量保证的必要环节。我们将秉持着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全面的验收,确保该项目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如果您对验收有任何疑问或意见,欢迎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谢谢!

竣工验收委员会

XX年XX月XX日

竣工通知【篇5】

竣工通知单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通常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公司向业主或甲方发出。竣工通知单的目的是宣布建筑工程的完成和交付。在竣工通知单中,将详细描述工程的各个部分以及交付日期。

竣工通知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 项目基本情况:通知单的第一部分通常是有关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这涉及到项目详细的信息,包括工程地点,业主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批准文件的编号等。

2. 工程概述:此部分将简要介绍工程的性质、范围、建设目的、建设标准等详细情况。此描述将有助于业主或甲方了解整个工程的情况。

3. 工程进度:在这个部分,建筑公司将详细描述工程的进展情况,确定工程完成时间,并告知业主或甲方是否满足工程质量标准。

4. 工程质量检验报告:这一部分将详细描述建筑工程中的各项检验,如材料检验、设备检验、施工质量检验等。详细的检验报告将有助于业主或甲方了解工程的质量,以及满足甲方的需求。

5. 竣工验收文件:在这一部分,建筑公司将列出所有需要业主或甲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文件。这些文件将包括竣工验收证书、竣工报告、质量保证书等。

6. 交付日期:最后,竣工通知单将确认交付日期。这将有助于业主或甲方确定工程完成的最终交付日期,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后期维护。

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竣工通知单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将确认业主或甲方已经接收到满足标准的建筑工程。此文件也将有助于确保建筑公司的工程管理得以完全实现。因此,竣工通知单的准确性和详细性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按时完成,满足业主或甲方的需求。

竣工通知【篇6】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制度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厅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厅常务会议议题涉及新法实施问题的,在研究议题之前,由提出议题的处室(单位)或厅法规处,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学习的处室(单位),应当在会前辑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本,并由专人在会议上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学习情况应当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

二、法制讲座制度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厅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门的法制讲座。

法制讲座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着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人主讲,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地点设在厅机关三楼会议-1-

厅,参加人员为厅机关公务员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讲座向全系统免费开放,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

法制讲座由法规处或相关处室负责组织。讲座视频或录音由信息中心负责录制,并在厅局域网公布。

三、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拟提拔任用为厅内设机构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副处级(含)以上干部的,在任职前将其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察或测试不合格的,本次不予提拔任用。

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内容为拟提拔任用人员近三年在原岗位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职责情况。依法行政情况考察结果,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作出。

法律知识测试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知识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知识。法规处应当建立法律知识测试题库,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测试采取书面形式,现场答题,开卷考试。

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由法规处负责组织,并将考察结果和测试成绩书面告知人事教育处。

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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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培训;鼓励厅执法人员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协(学)会组织的法律培训。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应当安排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厅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将每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内容、学时和渠道记录在案。法规处负责具体档案管理。

五、接受社会监督制度

主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报告本单位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主动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的视察、检查和调研,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在听取报告、视察、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对有关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并在具体工作中积极采纳其意见和建议。

积极应诉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厅法规处和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应当按法定时限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厅领导和委托代理人按要求出庭。认真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真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六、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在厅信访办设立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在省建设监察办公室设立行政执法举报中心,受理全省违法案件和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的举报。-3-

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应当登记在案,并及时交有关处室(单位)依法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在30日内不能完成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的,也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七、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对听证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作为厅常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参考。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在草案起草阶段深入调研;在草案完成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涉及专业知识或者专门领域的,还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决策发布后,应当适时进行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八、行政调解制度

对厅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在下级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行政争议和管理相对人之间出现民事纠纷时,由具体行使相应职责的处室(单位)主持或主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进行行政调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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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

当厅机关作为行政争议一方时,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参与行政调解或与管理相对人达成和解。

本若干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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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通知【篇7】

各建设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高我市备案手续办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不得拖延迟缓;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工作。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先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业务系统——竣工备案”模块中进行网上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申报,申报完成后自行打印《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签字盖章后携其他纸质材料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其他备案所需材料文本可在“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三、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网上登记工作。为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做好有关进皖信息登记、进宜项目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认证等信息;如有未完成相关信息登记的,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此类工作。

四、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开工而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补签;对于施工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备案时一并提交变更人授权书、承诺书。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制作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办理备案时一并提交标牌照片。

五、严格落实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应先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档案等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验收。未完成专业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认真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网上申报并打印3份,备案表需五方签字盖章,备案面积要与规划核实一致,网上备案信息、签字盖章要与施工许可证信息一致)。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份)。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当包括:

①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竣工总结;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此项合订为一本)

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③工程施工许可证;

④电梯检测报告;

⑤建筑防雷检测报告或防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⑥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不建、异地建设缴费的相关证明文件;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竣工通知【篇8】

20xx年3月13日基建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对长安校区新建学生浴室工程进行验收。

长安校区新建学生浴室位于老浴室东侧,该工程由陕西现代设计研究院设计,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陕西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本工程为地上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650平方米。该工程于20xx年7月16日开工,12月底完成土建安装,春节前完成浴柜家具配套, 3月13日进行全面验收,即将投入使用。

近年来,学校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我校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改善工作,长安校区新建学生浴室的建成,将为我校学生洗浴提供了良好条件,有效解决以往洗浴空间条件不足的问题。

竣工通知【篇9】

慈溪市规划局文件

慈规划〔2011〕17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街道)村镇办(城建办):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10〕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和编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在宁波制定下发前按省厅要求执行;在宁波制定下发后,按宁波要求执行。

2、本〘通知〙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划监督检查意见的函〙自5月1日起不再使用,改用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3、2011年5月1日开始,对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按照〘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分别由市规划局龙山分局、观海卫分局、周巷分局负责。对其他镇受委托自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工业项目,由我局指导镇做好规划核实工作。

附件: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4、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附表

慈溪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建设工程 管理 办法 通知 慈溪市规划局 2011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现印发各地执行。同时,还制定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竣工通知【篇10】

xx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xx小区19#楼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关技术标

准要求,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现定于20xx___年___月___日时(地点:工地施工单位办公室)进行竣工验收,请你单位派员参加,予以监督。

附:

1、竣工验收组主要成员名单

2、竣工验收方案

质监站签收人:

建设单位:徐州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注: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本通知报质量监督机构;2、竣工验收组应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

附1:竣工验收组主要成员名单;

竣工通知【篇1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2〕119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煤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以入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他应说明的事项。

负责联合试运转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联合试运转报告等。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还应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竣工验收结论和效用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省级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抄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竣工通知【篇12】

xx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苏州火车站北广场地下空间二期及公交换乘综合楼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现定于年日工地现场)进行竣工验收,请你单位派人员参加,予以监督。

附:

1、竣工验收组成员名单

2、竣工验收方案

质监站签收人:xxx

建设单位:(盖章)xxx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注: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本通知报质量监督机构;

2、竣工验收组应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